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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期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2001年7月20日

山东省发通知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最近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50号),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高度,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通知》提出了“十五”期间山东省节水工作的目标,要求全省各级都要依据水资源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在2003年前编制完成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在经济发展和生产力配置上体现“以供定需,以水定发展”的方针,城市的发展规模和工农业发展布局必须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实行开源、节流并举的方针,计划在“十五”期间,新增供水能力20亿立方米,节水30亿立方米,争取平水年基本满足公共用水、城乡人畜吃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枯水年缺水率降低到10%左右。新增有效灌溉面积400万亩,达到7700万亩,扩大节水灌溉面积2000万亩,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工业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78%,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一般年份全省水资源供需基本平衡,枯水年保证城乡生活用水及二、三产业用水和高效经济作物的灌溉用水。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把全省大中型城市基本建成节水型城市,农业灌溉基本实现节水化。

  《通知》强调严格落实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节约用水工作负总责。要求千方百计增加对节水工程建设的投入,落实好财政配套资金,并通过政策引导、以奖代补、贴息扶持等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投资节水的积极性,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各级政府要从收取的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中划出不低于30%的资金,设立节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关键技术开发、示范推广及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节水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通知》要求依法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各级政府要从有利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出发,依法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实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要加快立法步伐,按照立法程序,尽快制定出台《山东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对城市和农村、地表水和地下水、客水和当地水实行统筹规划、合理调配。按照先客水后当地水,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用水次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度方案和供水计划。2002年前,各级都要建立起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提高供水保证率。各行各业及各用水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用水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计划用水的规定取水用水,并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杜绝非法取水现象,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方式、数量、用途和有效期限等取水用水。新建、改建和扩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和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项目,不得审批立项,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2年前完成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划定水功能区,提出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总量控制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内侵区、地面沉降塌陷区等区域,根据情况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建设替代水源及回灌补源工程。“十五”期间,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城建等部门全面完成限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工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2002年底前,人口在20万人以上的城市都要建立供水水源地水质质量旬报制度。“十五”末,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建立供水水源的水质质量旬报制度。

  《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节约用水管理。在农业方面,井灌区要全面实行智能卡控制灌溉,计量到户,河库灌区要求渠道硬化改造,引黄灌区主干渠道力争“十五”末防渗衬砌率达到30%。经济林果区发展喷灌、微灌、小管灌等技术。大田作物要借鉴国外经验,探索沟灌、膜上灌、激光控制整平土地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地面节水措施。经济条件较好、种植统一或地势起伏的山丘、沙丘地可以发展喷灌等高新节水灌溉技术。在工业节水方面,重点搞好一水多用、循环利用及污水处理回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2002年前,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发布节水技术导则和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编制完成电力、造纸行业用水定额。“十五”期间,编制完成所有行业用水定额,对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要求配套节水设施,2002年前要制定出限制高耗水项目目录及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生活节水方面,提倡分质供水,推广节水器具,制定用水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废除“大锅水”制度。要求加强供水管网维护改造,2002年前供水管网漏失率高于8%的,计划部门不得新批供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通知》指出要发挥经济杠杆作用,通过改革水价等措施树立水商品观念。2002年前,农业供水中的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保本水平,经济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保本微利;城镇、工业供水要按照成本、税金加合理利润的原则调整到位。具体水价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原则:经济作物用水水价应高于粮食作物;宾馆、饭店等服务业用水和居民用水水价应高于工业用水价格;缺水地区的水价要高于其他一般地区。各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用水计划并按规定及时缴纳水费。对直接从地下或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各级收取的水资源费要作为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保护、管理、节水、补源及调水工程等。

  《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会同计划部门编制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全面实行计划用水。大中型灌区要配套完善量水设施,全面推行“按亩配水、按方收费、节水奖励、超用加价”制度。城市、工业用水要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取水用水。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社会福利性单位以及公共绿地绿化用水超计划部分,按规定标准的1倍征收。机关、团体、部队、医院、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超计划用水不足20%的部分,按规定标准1倍征收;超计划用水20%以上部分,按规定标准2倍征收。工厂、宾馆、饭店等生产经营性企业用水超计划用水不足20%的部分,按规定标准2倍征收;超计划20%以上不足30%的,按规定标准4倍征收;超计划30%以上不足40%的,按规定标准6倍征收;超计划4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8倍征收。

  《通知》指出要研究建立水市场,试行水权有偿转让制度。在明确水资源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的前提下,试行水资源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逐步建立符合省情的水市场。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按照等效补偿的原则进行。地区之间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业与城市、工业之间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灌排设施补偿费。

  《通知》强调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节水效益。加强节水灌溉、污水处理和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加快成果转化,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节水技术服务体系。